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施克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交通大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壹拾捌萬零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