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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施克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交通大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壹拾捌萬零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4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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