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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2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告
盛虹建設有限公司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沈福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複代理人
耿淑穎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抗字第593號裁定核定確定為為新台幣捌仟零貳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拾壹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零伍拾陸元(原繳納新台幣貳拾叁萬肆仟貳佰元,嗣退費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肆元),尚欠新台幣肆拾捌萬肆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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