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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原告
黃明正
原告
黃兆興
兼上列二人
黃榮吉
兼上列二人
共同訴訟代
兼上列二人
理人
原告
謝勝明
原告
李其昌(即李文乾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建昌(即李文乾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三人
盧雲煥
兼上列三人
共同訴訟代
兼上列三人
理人
原告
林秀瓊
原告
兼上一人訴 林雨峯
原告
訟代理人
原告
陳鴻源
原告
兼盧雲煥之
訴訟代理人
原告
李戴秀娟
原告
李季玲
原告
李溫珠
原告
李季芳
被告
蘇詵詵
被告
蘇文德
被告
蘇純怡
被告
黃曾送妹
被告
林保海
被告
楊馥毓
被告
劉怡妏
被告
楊熾雄
被告
楊淑霞
被告
鄭梓慎
被告
鄭金釵
被告
鄭春美
被告
鄭文麗
被告
林東明
被告
陳錦昭
被告
吳淑美即蘇繼鋒之繼承人
被告
林祺淮
被告
劉金增
被告
劉宏書
被告
劉秀珠
被告
陳顯鑫
被告
陳曾秀霞
訴訟代理人
劉復鎮
被告
蔡金雄
訴訟代理人
蔡碧花
被告
范秉財
被告
鄭梓棟
被告
鄭滿
被告
鄭哲民
被告
蘇繼鴻
被告
蘇婷婷
被告
蘇灼灼
兼上列三人
共同訴訟代 蘇繼棟
兼上列三人
理人 號
被告
王龍雄即王楊美霞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
複代理人
常家浩
被告
王中奇即王楊美霞之繼承人
被告
蘇純妍(Eunice Chwenyan Su)
被告
蘇純婍(Tricia Chwenhii Su)
被告
蘇貞貞
被告
林柏志
被告
林柏村
被告
林柏君
被告
蘇李雪如即蘇繼宗之繼承人
被告
蘇俊德即蘇繼宗之繼承人
被告
蘇耿德即蘇繼宗之繼承人
被告
蘇純慧即蘇繼宗之繼承人

受訴訟告知 范振萍

人           段27號

受訴訟告知 陳曾秀霞(即陳清標之繼承人)

受訴訟告知 陳葦蒼(即陳清標之繼承人)

受訴訟告知 陳素櫻(即陳清標之繼承人)

受訴訟告知 陳彩(即陳清標之繼承人)

受訴訟告知 陳梅(即陳清標之繼承人)

受訴訟告知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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