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5號
- 原告
- 劉文湘
- 訴訟代理人
- 邱政男
- 被告
- 台灣小肥羊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洪克良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進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行政訴訟庭102 年度簡字第15號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先決問題乃被告公司有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36條之規定,被告公司經新竹市政府於102 年1 月2 日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認定違反性平法第11條第1 項、第36條規定,科處罰鍰110,000 元,並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委員會於102 年6 月13日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決定書駁回被告公司之訴願,被告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行政訴訟庭以102 年度簡字第15號事件審理中,此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委員會勞訴字第00 00000000 號決定書決定書、案件查詢記錄在卷可按。而本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既以該行政處分為據,揆諸前開法條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