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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2號

原告
蔡月桃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被告
空軍第499戰術戰鬥機聯隊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新竹郵政90302號信箱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玉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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