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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57號

確認市地重劃地分配一部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57號

原告
莊文勇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東鎮北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古珍美間確認市地重劃地分配一部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叁仟柒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57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市地重劃地分配一部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