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號
- 原告
- 吳吉 (即鄭吳吉)
- 原告
- 鄭憶珍
- 原告
- 鄭小玲
- 原告
- 鄭福三
- 原告
- 前列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堂歆律師
- 被告
- 聯立空油壓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一誠
- 被告
- 鄭忠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稱謂欄關於「兼法定代理人鄭忠一」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鄭忠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