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昭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煥雄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332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7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煥雄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332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7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