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聲字第6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聲字第655號
- 聲請人
- 鄭若鳩
上列當事人因■列舉式■聲請補發事件,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列舉式■為■列舉式■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 15 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__
三、經查,本件確有下列情事之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 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自應依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選任程序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