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2號
- 原告
- 蔡月桃
- 訴訟代理人
- 朱昭勳律師
- 被告
- 空軍第499戰術戰鬥機聯隊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龍 新竹郵政90302號信箱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