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57號
- 原告
- 莊文勇
- 訴訟代理人
-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東鎮北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古珍美間確認市地重劃地分配一部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叁仟柒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5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東鎮北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古珍美間確認市地重劃地分配一部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叁仟柒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