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定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慧敏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陸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柒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慧敏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陸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柒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