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妙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麗莉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20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麗莉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20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