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8號
- 原告
- 高淑惠
- 原告
- 高智惠
- 原告
- 高華惠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路春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昌仁
- 被告
- 高一男
- 被告
- 高翊翔
- 兼上二人
- 高今介
-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所示被告高今介、高一男、高翊翔建物分歸部分,關於「位於附圖方案2 所示代碼D 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位於附圖方案2 所示代碼C 部分土地上之建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