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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8號

原告
高淑惠
原告
高智惠
原告
高華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昌仁
被告
高一男
被告
高翊翔
兼上二人
高今介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所示被告高今介、高一男、高翊翔建物分歸部分,關於「位於附圖方案2 所示代碼D 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位於附圖方案2 所示代碼C 部分土地上之建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8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