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盛裕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鍾永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