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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3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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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被告
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國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複代理人
莊淑媛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減少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