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育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宏昌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宏昌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