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5號
- 上訴人
- 徐明輝
- 即被告
- 1之4號
江右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瑞德、徐詹玉秋、徐素玲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95 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5號
江右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瑞德、徐詹玉秋、徐素玲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95 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