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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3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3號

上訴人
邱坤定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秀雄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73 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9,7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551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154,7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826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3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3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