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3號
- 上訴人
- 邱坤定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秀雄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73 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9,7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551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154,7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826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3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