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祭祀公業李崇德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吉枝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62 號土地買賣價金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