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
- 債權人
- 陳依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溫斯光即弘大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弘大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溫斯光即弘大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弘大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