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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18號

原告
馮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豐富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伍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捌佰玖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1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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