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朱育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宏昌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9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