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1號

原告
吳蒙眷
原告
鄭昌鎰
原告
王玉琴
原告
羅金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
複代理人
廖嘉琳律師
被告
漢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庭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羅金龍應於三日內提出被告間買賣契約書及原告應提出主張選定當事人共同利益之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1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