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鍾連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73 號確認租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2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7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73 號確認租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2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7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