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9號
- 原告
- 修心宮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相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倍齊律師
- 被告
- 鍾蓮台
- 被告
- 鍾瑞爐
- 被告
- 鍾瑞昌
- 被告
- 鍾秀珠
- 被告
- 許鳳娥
- 兼上二人
- 鍾新灶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鍾玉鈿
- 被告
- 鍾雲浩
- 被告
- 鍾雲滔
- 被告
- 追加被告 鍾永廷
- 兼上五人
- 鍾雲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鍾光燊
鍾光裕
鍾光烈
鍾靜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其正本、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正本中關於宣示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5月28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