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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土地買賣價金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祭祀公業李崇德
法定代理人
李正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吉枝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62 號土地買賣價金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買賣價金分配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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