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
- 債權人
- 楊宗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嘉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②103年度竹簡字第240號、103年度竹小字第434號及104年度小上字第8號之判決書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嘉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②103年度竹簡字第240號、103年度竹小字第434號及104年度小上字第8號之判決書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