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小上字第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小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劉順嬌
- 被上訴人
- 愛迪生科學園大山莊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彭進東」應更正為「劉文媛」;理由欄增列壹、程序方面「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彭進東,嗣變更為劉文媛,有新竹縣寶山鄉公所一○四年二月十一日寶工字第○○○○○○○○○○號函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各一份可證,其聲明承受訴訟,要無不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