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福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錦盛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13 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