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54號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法官楊明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4號原告蕭中芸訴訟代理人謝智潔律師被告被告訴訟代理人何邦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