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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素碧
訴訟代理人
賴義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貞萩

      黃昌仁

      陳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71,4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1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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