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素碧
- 訴訟代理人
- 賴義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貞萩
黃昌仁
陳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71,4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1號
黃昌仁
陳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71,4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