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廖訓文
- 即原告
- 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0,00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80,36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