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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廖訓文
即原告
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0,00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80,36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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