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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

債權人
楊宗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嘉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②103年度竹簡字第240號、103年度竹小字第434號及104年度小上字第8號之判決書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