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5號
- 上訴人
- 胡景文
- 即被告
- 號9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秋香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2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秋香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2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