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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5號

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訴人
胡景文
即被告
號9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秋香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2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