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慈玄濟世靈修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游繡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錦祥
陳湄汝
上列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呂錦祥、陳湄汝與上訴人間主事、住持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確之訴非以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為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0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335元、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