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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8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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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游繡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呂錦祥

      陳湄汝

上列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呂錦祥、陳湄汝與上訴人間主事、住持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確之訴非以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為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0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335元、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8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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