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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43號

債權人
曾彭瑞杏
債務人
吳溪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壹拾柒萬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佰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①債權人就本金所衍生利息、違約金部分再請求5%之利息,違反民法第207 條第1 項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此部分不予准許。②至債權人請求期前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4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