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國簡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國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林青松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
- 被上訴人
- 交通局公路總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 法定代理人
- 朱詩蘅
- 訴訟代理人
- 趙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竹國簡字第1 號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暨合意停止訴訟暨審級利益發回原審恢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亦準用之,並為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所規定。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 年10月1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遲至105 年12月10日始為前開聲明,有收狀戳章可稽,依上說明,其所提起之上訴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自應予以駁回。其餘:合意停止訴訟暨審級利益發回原審恢復原狀…,因程序終結故其聲明當然失所附麗,併予說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