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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撤簡字第1號

第三人撤銷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撤簡字第1號

上訴人
林國華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林月娥等17人間因本院105年度竹撤簡字第1號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撤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