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兼下列2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傅家順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傅碧雲
- 即被告
- 傅碧琴
- 即被告
- 傅家賢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幸
- 即原告
- 王淑貞
- 即原告
- 陳王淑霞
- 即原告
- 王烽杓
- 即原告
- 王傳宗
- 即原告
- 王淑君
- 即原告
- 林文彬
- 即原告
- 林宏桀
- 即原告
- 王維宏
- 即原告
- 王瑋德
- 即原告
- 王巧如
- 即原告
- 王宸華
- 上列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由銓律師
- 參加人
- 王淑女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黃坤明
受訴訟告知人 林宥杉 原住新竹市○區○○路000號
王宇章 已遷出國外,現送達處所不明
詹旋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6年7月28日105年度訴字第70號裁定撤銷。
理由
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審判之耕地租佃爭議事件,應以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調處而租佃雙方對調處結果有不服者為限,若該租佃爭議事件尚未經調處或租佃雙方對調處結果並無不服者,直轄市或縣(市)耕地租佃委員會即逕為移送司法機關審理,應認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既已合於前開起訴程式或其他要件,詳見本院民國106 年6 月28日第一審判決,其事實及理由第壹點「程序方面」之說明,則本件屬於免收裁判費用之訴訟事件,故本院先前如主文所示之限期補正上訴費用其程序裁定,乃有錯誤應由本院自行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