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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告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亦仙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郁棻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吟吏律師
被告
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三項但書中關於「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陸仟零肆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零肆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