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翰程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鳳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鳳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丁怡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榮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竹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榮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16 萬1,300 元(計算式:19, 231,800 +44,287,500+27,642,000=91,161,3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萬1,4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