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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翰程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鳳
上訴人
即原告
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鳳
共同送達代收人
丁怡芬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竹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16 萬1,300 元(計算式:19, 231,800 +44,287,500+27,642,000=91,161,3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萬1,4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