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9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9號
- 債權人
- 許鏘賢
- 債務人
- 許淳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