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15號
- 債權人
- 許鏘賢
- 債務人
- 許淳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陸萬參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315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2,460,000元 │105年4月11日│6 ││├──┼───────┼────────┼────┼────┤│002 │1,800,000元 │105年4月11日│6 ││├──┼───────┼────────┼────┼────┤│003 │3,000元 │105年4月11日│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