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43號
- 債權人
- 曾彭瑞杏
- 債務人
- 吳溪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壹拾柒萬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佰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①債權人就本金所衍生利息、違約金部分再請求5%之利息,違反民法第207 條第1 項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此部分不予准許。②至債權人請求期前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