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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繼字第11號

聲明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繼字第11號

聲請人
林恩霈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林琳
聲請人
聲請人
前列二人共同
代理人
羅文正

前列聲請人聲請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提出應附之文

件,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林琳與被繼承人林祐晟之結婚證書。

㈡聲請人林琳及林恩霈之居民身分證、居民戶口簿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㈢上開㈠㈡之文件,若係於大陸地區作成,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且應提出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繼字第1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