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繼字第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繼字第11號
- 聲請人
- 林恩霈
- 聲請人
- 兼法定代理 林琳
- 聲請人
- 人
- 聲請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代理人
- 羅文正
前列聲請人聲請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提出應附之文
件,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林琳與被繼承人林祐晟之結婚證書。
㈡聲請人林琳及林恩霈之居民身分證、居民戶口簿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㈢上開㈠㈡之文件,若係於大陸地區作成,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且應提出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