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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2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謝維哲
原告
鍾枚均
原告
上二人共同 王琛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原告
林淑鈴
原告
曾國武
原告
柯昭宇
原告
上三人共同 鍾亞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被告
吳銘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

王沐蘭

魏若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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