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2號
- 原告
- 謝維哲
- 原告
- 鍾枚均
- 原告
- 上二人共同 王琛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原告
- 林淑鈴
- 原告
- 曾國武
- 原告
- 柯昭宇
- 原告
- 上三人共同 鍾亞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美
- 被告
- 吳銘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坤賢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建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暘鈞律師
王沐蘭
魏若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官 鄭政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消字第2號
王沐蘭
魏若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官 鄭政宗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