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黃淑美
- 原告謝維哲、鍾枚均、林淑鈴、曾國武、柯昭宇
- 被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銘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2號 原 告 謝維哲 鍾枚均 上二人共同 王琛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原 告 林淑鈴 曾國武 柯昭宇 上三人共同 鍾亞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被 告 吳銘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劉建成律師 複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 王沐蘭 魏若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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