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撤簡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撤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林國華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林月娥等17人間因本院105年度竹撤簡字第1號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撤簡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林月娥等17人間因本院105年度竹撤簡字第1號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