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2號
上訴人兼反
訴被上訴人 齊心瑜
- 訴訟代理人
- 張特壹
陳尚敏律師
被上訴人兼
反訴上訴人 王靖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2號
上訴人兼反
訴被上訴人 齊心瑜
陳尚敏律師
被上訴人兼
反訴上訴人 王靖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