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5號
- 聲請人
- 甘國治
- 聲請人
- 劉仁先
- 聲請人
- 甘國棟
- 共同代理人
- 鄒玉珍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李新宗
- 相對人
- 何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漏列關於聲請人「甘國棟」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